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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子公司原员工刘前江受贿13万 获刑1年被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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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发表于 2017-4-25 22:21:29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4月25日发布判决书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员工刘前江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下半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该项目分包工程承包方金某、冯某贿赂共计13万元,故重庆江北区法院判决刘前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刘前江退缴的13万元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前江,男,1986年5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佳兆业8号二期项目部原商务经理(法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

  据判决书显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2007年,中建总公司联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80亿元,其中中建总公司持股9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分别持股2%。2009年7月29日,中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截止2015年9月30日,中建总公司占中建股份总股本比例为56.26%。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为中建股份全资子企业。中建七局西南公司为中建七局直接管理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直营分公司。

  经重庆江北区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刘前江进入中建七局工作。2012年11月,经中建七局西南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送中建七局正式行文,刘前江被聘任为中建七局佳兆业8号二期项目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商务经理,负责该项目总包结算、分包分供工程结算初审等工作。2013年11月至2015年下半年,刘前江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分别收受该项目分包工程承包方金某、冯某贿赂共计1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金某8万元的事实

  2013年,金某以重庆恒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红公司)名义承包佳兆业8号二期项目工程中7号楼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工程,被告人刘前江负责对该分包工程结算进行初审。2013年11月的一天下午,刘前江接受金某提出的在结算时对恒红公司予以关照的请托,在该项目工地外的马路边收受金某给予的感谢费8万元。之后,刘前江将所获赃款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其亲属的医疗费,剩余赃款放置于家中。

  2.收受冯某5万元的事实

  2013年,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兢磊公司)承包佳兆业8号二期项目6号楼、7号楼二次结构劳务分包工程,被告人刘前江负责对该分包工程结算进行初审。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刘前江接受兢磊公司副总经理冯某提出的在结算时对兢磊公司予以关照的请托,在刘前江居住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佳兆业君汇上品小区楼下收受冯某给予的感谢费5万元。之后,刘前江将所获赃款放置于家中。

  2016年5月,中共中建七局西南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建七局西南公司纪委)收到被告人刘前江涉嫌收受恒红公司5万元贿赂的举报,于2016年8月15日将该线索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同日,刘前江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如实交代了其收受金某8万元及收受冯某5万元的事实。案发后,刘前江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案款账户退缴13万元。

  重庆江北区法院认为,刘前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3万元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刘前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表现等,依照《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江北区法院判决刘前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刘前江退缴的13万元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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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A05 发表于 2017-4-25 22:21:48 | 只看该作者
建筑业也是高危职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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